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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茂泰: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为进一步推动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以及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本规划。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关注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与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平衡。

三、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同时公司年末资

产负债率低于70%、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否则,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则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年均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者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者购买设备、土

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0%。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资金需求,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特殊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新媒体平台、信函、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对于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对于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出席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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