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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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2994号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光学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永新光学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永新光学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永新光学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永新光学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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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永新光学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永新光学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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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将本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253号文核准,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5.87元,共计募集资金54,327.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843.89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0,483.11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验资费、律师费和法定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771.0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8,712.0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312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募集资金净额 | A | 48,712.07 | |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B1 | 32,695.36 |
利息收入净额 | B2 | 3,410.25 | |
募集户销户转出 | B3 | 16,195.98 | |
本期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C1 | 3,256.79 |
利息收入净额 | C2 | 2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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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D1=B1+C1 | 35,952.15 |
利息收入净额 | D2=B2+C2 | 3,436.06 | |
募集户销户/结项转出 | D3=B3 | 16,195.98 | |
应结余募集资金 | E=A-D1+D2-D3 | ||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 F | ||
差异 | G=E-F |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2018年9月4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7,633.29万元。上述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由其于2018年9月18日出具《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8〕7863号)。2018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6日,公司以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中的募集资金金额7,633.29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和节余情况的说明
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1月6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光学显微镜扩产项目”、“功能性光学镜头及元件扩产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三个募投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21年1月15日,公司已将上述三个募投项目实施完毕后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共计13,647.78万元全额转出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公司办理了银行相关账户的销户手续。
2022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2年3月16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设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对募投项目“车载镜头生产项目”予以结项。本次结项后,为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扣除尚未支付的项目尾款1,519.65万元后,将节余募集资金7,032.00万元用于新设项目“激光雷达元组件项目”的投资,剩余的2,548.2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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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4年1月3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激光雷达元组件项目”结项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结项的议案》,同意将“激光雷达元组件项目”予以结项。截至2023年12月10日,“激光雷达元组件项目”共计已使用募集资金7,169.33万元(包括利息收入),待支付项目尾款39.78万元,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为0元。2024年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项目尾款支付完毕,并已于2024年1月18日完成募集资金专户销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百丈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1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注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 | 50010122001047613 | 0.00 | [注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 | 405245189880 | 已注销 | [注2]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630275948 | 已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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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注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百丈支行 | 574903186010111 | 已注销 |
[注1]2022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2年3月16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设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对募投项目“车载镜头生产项目”予以结项。本次结项后,为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扣除尚未支付的项目尾款1,519.65万元后,将节余募集资金7,032.00万元用于新设项目“激光雷达元组件项目”的投资,剩余的2,548.2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激光雷达元组件项目”不再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项目建设所需款项将从原有募集资金账户拨付。
2023年12月15日及2024年1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激光雷达元组件项目”结项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结项的议案》,同意将“激光雷达元组件项目”予以结项。随后公司于2024年1月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50010122001047613账户予以注销。
[注2]2021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18年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中的“光学显微镜扩产项目”、“功能性光学镜头及元件扩产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随后公司于2021年1月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40524518988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630275948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百丈支行574903186010111账户予以注销。
(三)本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2022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且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收益凭证等,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循环使用,期满后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现金管理授权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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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项目) | 1.“功能性光学镜头及元件扩产项目”、“光学显微镜扩产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于2020年11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于2021年1月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见本报告一(四)之说明。2.“车载镜头生产项目”已于2021年11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外部环境变化,市场竞争不断加剧,行业毛利水平不断走低,故目前尚未达到预计效益。3.“激光雷达元组件项目”已于2023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于2023年12月结项,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较短,尚未达到预期效益。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无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详见本报告一(三)之说明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无 |
对闲置募集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 详见本报告二(三)之说明 |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 无 |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 详见本报告一(四)之说明 |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 无 |
[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为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