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2023年度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了审计监督职责,现就报告期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目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分别为独立董事陈世挺先生(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彭新敏先生、董事曹志欣先生。上述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审计委员会人数比例和专业配置的要求。
因独立董事闫国庆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经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补选彭新敏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委员凭借丰富的行业经验及专业知识,在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审阅公司财务报告等方面向董事会提出了专业意见,在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2023年度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6次会议,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年2月15日,召开2022年年报审计委员会沟通会议,就2022年年报相关事项进行沟通。
(二)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2022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2022年度内审工作报告》《2023年度内审工作计划》共十八项议案。
(三)2023年7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关于任命公司内审部负责人的议案》共两项议案。
(四)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共两项议案。
(五)2023年10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一项议案。
(六)2023年12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激光雷达元组件项目”结项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结项的议案》一项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一)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内审工作计划,对公司内审部工作进行了沟通和指导,督促内审部严格按照内审计划执行相关工作。经审阅内审工作报告,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二)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积极展开协调工作,使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更为有效,提高了审计工作的效率。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工作进行了监督,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中,审计结果客观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勤勉尽责地履行了责任和义务。审计委员会于第七届第十七次会议建议董事会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四)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度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度第三季度报告,认为上述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况,公司财务报告均严格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编制,能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委员会还对定期报告的编制提出了专业意见和建议。
(五)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治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依照规范运作。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认为报告期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要求,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审核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履行关联交易控制相关职责。审计委员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公司正常业务范围和日常经营行为,交易事项公允、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相关业务的开展有利于促进公司的业务增长,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七)审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事项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就募投项目结项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激光雷达元组件项目”已建设完成,相关生产和研发设备已投入使用,节余的募集资金金额为0元,公司本次对“激光雷达元组件项目”进行结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较好地履行了相关职责。2024年,审计委员会将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交流沟通,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阅、评估、协调的职能,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年 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