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根据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要求,由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的前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及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洁明了、
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本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及时更正。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建立与交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一)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度及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行详细的说明。
(二)当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2、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3、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4、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5、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仅以现金进行利润分配的除外);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重大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其他重要事项公告等。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应披露的重大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第三十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除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除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6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当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利润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国证监会等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情况,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情况,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沟通联系,
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已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第五十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董事会办公室。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办公室及其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第五十二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第五十三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做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及其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漏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监局。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五)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专用电话,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总经理的责任
(一)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五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公司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六条 财务总监的责任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富有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等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至少一家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知情人应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进行登记。
第七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时间。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