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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物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会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章程、本细则约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公司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当配合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审议公司定期报告;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两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 审计、财务相关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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