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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晟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并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期与其担任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影响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业务创新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本款第(一)项到第(五)项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战

略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第十六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紧急情况时,在保证三分之二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出席的前提下,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形式;

(三)会议需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战略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其他董事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战略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

名委员委托。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会议议案时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第二十三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因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工作细则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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