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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能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目 录 ...... 2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6

第一节 定期报告 ...... 6

第二节 临时报告 ...... 11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 13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 14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 17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 20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 21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3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23

第八章 信息的申请、审核与发布流程 ...... 24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 24

第十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 25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 25

第十二章 附则 ...... 26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豪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三)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三条 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公司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第九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要求。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按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规定网站”)上披露,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不能按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规定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与报送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在规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交易所问询的义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和本所要求进行公告的,或者本所认为必要时,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档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四川省证监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己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规定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在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在规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及时恰当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而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按照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 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 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 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根据《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四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前条规定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二)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若扣除受影响的金额后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三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三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公司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告的,交易所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期间不计入交易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之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规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 实现盈利,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 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四十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

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固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 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二) 上一期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内容及格式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同时涉及本章第三节、第四节和第五节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节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加盖公司公章)。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规定网站上披露。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二)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 本制度第四节、第五节所规定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八条 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 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 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 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根据第四十六条或者第四十七条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本规则有关要求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三章第四节、第三章第五节所述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三章第四节、第三章第五节提及的各类交易或重大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上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章第一节、第四节、第五节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章第一节、第四节、第五节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

所备案,经交易所审核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本所,经本所同意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召集人应当按要求提供

(一) 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三)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

(四)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根据《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六十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五十七和五十八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五十七条标准的,应及时披露。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六十二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委托理财”事项时,以最近十二个月内用于委托理财的单日最高余额达到第五十七条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委托理财涉及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还应按照《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规定,另行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发生 “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上市规则》及上述相关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但与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等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 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六)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上述事项的金额计算标准、报送文件以及公告内容按《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六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并公告。第七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 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应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七十二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回函,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本所备案,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董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分配股利、增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决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四)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或本所其他规定。

第七十七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七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本制度未规定的应披露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据《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其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七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十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流程如下:

(一) 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 董事会秘书安排发布。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八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八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收购人应当对涉及公司信息披露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报告及披露义务;

(二)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尽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三)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 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证券事务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

(七)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指导证券事务代表及证券事务部相关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向上交所办理披露事宜;

(二)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与上交所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与联络。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导投资者接待工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同时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等;

(三)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报告;

(五) 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本所备案;

(六) 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和履行有关信息披露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对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

(四)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

第九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十四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十五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八章 信息的申请、审核与发布流程

第九十九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 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六) 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一百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

第一百〇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工作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第十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确保向公司提交的拟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该部门、该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该部门、该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第三章第四节、第五节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第三章第四节、第五节所述重大事件,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有关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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