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发布的 “解释第16号”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本文简称“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16号明确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
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采用解释第16号对相关项目列报调整影响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调整前 (2022年12月31日) | 调整数 | 调整后 (2022年12月31日)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42,156,984.24 | 2,919,106.63 | 45,076,090.87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4,928,592.03 | 2,919,106.63 | 7,847,698.66 |
本公司采用解释第16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