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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大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要求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及方式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提升治理水平,加强公司与股东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及评级机构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分析师、评级机构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及《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管理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工作基本原则如下: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

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群体的双向交流机制,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检查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 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三) 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四) 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证券办公室(以下简称“证券办”)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证券办是公司董事会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办事机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证券办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公司组织投资者活动、接待投资者的唯一部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要求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环境,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方面;

(四)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及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投资者(实际持有股份权益的投资者以及潜在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上市地监管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等。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联系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

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时。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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