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4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4年4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仅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对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一)该公司并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
(二)该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
(三)公司为其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已按照《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第六条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董事会应充分说明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第十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第十三条 公司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五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
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