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收到公司发来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征询函》,经自查,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止目前,不存在涉及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重大交易类事项、业务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没有任何其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特此回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广彬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