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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生物: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皎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人作为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责,积极出席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监督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皎予,1958年出生,中国国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会计专业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最近五年曾任正前方企业管理顾问(上海)公司总裁,现任公司独立董事、苏州鸿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任职期间,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计召开9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了年度内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本人认真审阅会议的各项议案,就董事会审议事项独立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大事项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本人对报告期内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2023年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与其他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或独立意见:

1、2023年2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本人对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人对公司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就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了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4、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人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司2023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就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了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5、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人对公司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就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本人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6、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本人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

工作,就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利润分配预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及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等事项进行审议决策,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就公司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等事项进行审核,切实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度,本人与公司内审部、财务部、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积极沟通,定期听取公司内审部的工作汇报,包括年度和季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和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了解公司内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审工作计划、关键审计事项等事项进行探讨和交流,及时了解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公司年度财务状况。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在公司开展的各项工作得到了公司的良好配合。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加强与管理层沟通及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事项进行核查和监督。为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本人对公司深圳光明区生产基地、西丽厂区、科技园总部基地、民海生物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民海生物新型疫苗国际化产业基地进行了现场调研,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募投项目运营情况等,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提出建议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与参会的中小投资者就会议议案及投资者关心的事项进行沟通交流。

2、积极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审阅并及时询问、查证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利用自身

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重点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提升法人治理水平,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4、2023年度,本人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后续培训)和公司组织的持续督导培训,通过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胜任能力,了解上市公司相关的各项法规制度及最新的法规修订情况,加深对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规范法人治理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增强了风险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三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上述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均合法合规。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独立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执业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公司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1、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23年12 月27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本人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条件的458名激励对象授予808.40万份股票期权和向符合条件的462名激励对象授予1,663.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3年12月27日。本人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人认为公司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五)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除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

(六)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有效执行,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作情况。

(八)利润分配情况

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度业绩亏损,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资金需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2022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该议案并经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核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并经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经营发展、合理回报股东等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2023年度,本人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

股东征集表决权。此外,本人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秉承客观、审慎、独立的原则,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查,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的不断提高,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述职人:李皎予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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