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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生物: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透明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的本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即期盈利能够保证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方案,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次确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四、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财务经营状况、当期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2、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与解释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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