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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成大: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本制度的货币资金管理包含筹资、资金集中与收付、资金账户等与资金活动相关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至少须防范以下风险:

(一)筹资决策不当,引发资本结构不合理或无效融资,可能导致企业筹资成本过高或债务危机;

(二)资金调度不合理、营运不畅,可能导致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或资金冗余;

(三)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

第三条 资金管理的原则

(一)集中管控原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产生的货币资金收支,由公司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集中管控。

(二)战略导向原则。公司资金管理必须与整体发展战略保持一致,以支持战略规划的实现。

(三)风险可控原则。公司及子公司要充分重视资金使用的风险,加强资金活动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对重大决策、重点事项、大额资金支付实行重点监控。

(四)效率优先原则。各子公司应充分重视资金使用效率,在同等条件下公司优先保证资金回报率高的业务资金使用。

(五)有偿使用原则。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下属各业务单元之间的资金往来,必须兼顾各方利益,按照有偿占用的原则计息。

第四条 各子公司需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订和完善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悖,并报公司审计合规部、财务会计部备案。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资金管理业务应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从其规定执行,自行独立管理。

第二章 筹资管理第六条 为保证稳定的资金来源,科学配置筹资结构,降低筹资风险和成本,公司对筹资业务实行集中管控,筹资业务的审批权集中在公司。本制度的筹资业务为债权性筹资,包含但不限于银行融资、债券发行等。第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根据汇总了子公司资金需求的总体资金需求拟订年度筹资议案,年度筹资议案应明确筹资方式、筹资规模等内容。年度筹资议案需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年度筹资议案批准后,筹资业务由公司财务会计部统一办理或安排子公司配合进行。办理筹资业务应当重点关注筹资规模与资金需求是否匹配、筹资成本和利率风险、偿还能力以及流动性风险等。

第三章 资金账户管理第九条 资金账户包含但不限于银行账户、证券和期货资金账户等与资金实际存放相关的各类账户。第十条 子公司开立、注销资金账户需书面报公司财务会计部审核、公司财务总监审批。严禁子公司擅自开设资金账户、保留账外资金、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出租、出借资金账号、相互拆借资金等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加强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对闲置不用的资金账户应及时清理。公司财务会计部需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资金账户的开立、注销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银行存款余额额度,尽量减少闲置资金。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每月对银行账户进行银企对账,存在未达账项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在余额调节表中注明原因。其他类的资金账户应参考银行账户对账要求。

第四章 货币资金集中收付管理第十四条 人民币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外币资金不实行集中管理,公司对子公司外币账户进行动态监控,必要时可集团内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人民币收入资金、外币结汇款项应逐级归集至公司。

第十六条 子公司支付人民币资金需经公司批准,由公司将所需资金拨付至子公司后支付,或允许子公司使用收入资金直接对外付款。子公司支付外币资金也应报公司批准后支付。

第十七条 公司向子公司拨付资金需严格履行资金拨付审批权限,不得越权审批。子公司超预算、预算外资金申请,需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子公司须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资金用途使用资金,严禁私自窜用。子公司改变资金使用用途,需重新上报公司审批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对外开具国内外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其他客户,视同支付现金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对各子公司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实行备案管理,必要时可在集团范围内调剂使用或要求子公司办理贴现,最大限度的减少闲置。

第五章 内部存、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内部存、贷款管理需要,统一为子公司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设立内部存款和贷款的记账账户。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采用“存贷分离”模式管理。公司归集子公司的资金视为内部存款,子公司内部存款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公司可为子公司提供内部贷款,子公司内部存款不可直接冲减其内部贷款。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的资金往来占用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分别对子公司的内部存款和内部贷款计算存、贷款利息。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资金集约使用,加快资金周转,公司可根据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对其内部存、贷款实行利率浮动管理。

第六章 资金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金计划指预测未来一定时期内因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等产生的资金收支,并进行综合平衡的计划。资金收支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承兑

汇票、国内外信用证等。

第二十六条 资金计划是公司日常资金安排,实施筹资的重要依据。各子公司应结合生产、经营、建设等具体实施进度,预测计划期内资金收支情况编制资金计划并上报公司。公司根据资金计划对计划期内资金收支、融资额度使用进行总体平衡,合理安排。第二十七条 为夯实资金计划,公司定期对子公司资金计划的准确度进行评价,且计划外资金需求的拨付顺序,排在其他公司的计划内资金需求之后。

第七章 理财及其他资金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综合考虑降低财务成本,保证资金流动性与资金链稳定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可对阶段性闲置资金安排理财。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应按照公司相关审批流程审批后实施。理财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印章、票据管理须严格遵循“内部制衡”原则。严禁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印章要与票据分管,财务专用章要与企业法人章分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问就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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