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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农银行: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增强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勤勉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需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对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负责公司年报信息提供的总行各部门、分支行和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络员;

(四)其他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部门和人员。第四条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责任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包括:

(一)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与实际情况存在法律法规、监管制度规定的重大差异;

(三)年报信息存在其他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财务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包括:

(1)披露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实际执行的存在重大差异,且未说明;

(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影响进行说明;

(3)合并财务报表的披露与相关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说明;

(4)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情况与报表相应项目存在重大差异,且未说明;

(5)关联方或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或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

(6)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或披露的情况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

(7)遗漏重大诉讼事项、仲裁事项、承诺事项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的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3、重大事项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合;

4、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重要财务指标计算错误;

5、年报信息披露的格式与内容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

6、监管部门认定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执行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追究

第七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上述追责方式可单独或合并适用。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七)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初次违规且造成的损失较轻的;

(二)主动发现、报告重大差错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三)违规后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责任调查、追究的;

(四)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现重大差错或因存在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更正及处置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汇总与责任认定及追究相关的证据资料,并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责任追究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在对责任人追究责任过程中,应当听取包括责任人在内的有关人员的意见,保障责任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根据本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不豁免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如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冲突,应当适用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原《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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