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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网传媒: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提名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决策所需资料的前期准备工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人力资源部配合提供被提名人相关履历: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参股)企业内、外部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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