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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和工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依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第一项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该项解释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要求,公司决定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 2023 年 1月 1 日起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

《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中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备查文件

1、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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