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任职独立性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吕智、胡振华、池昭梅、罗琦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股权,在外兼职情况不会影响独立董事履职。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