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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联盛: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裕建)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徐裕建)

2023年度,作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三会运作情况等。报告期内,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3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徐裕建先生,1979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律专业,本科学历。1998年7月至2002年6月,就职于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任书记员;2002年7月至2007年12月,就职于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08年1月至2021年6月,任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主任;2021年7月至2024年2月,任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2024年2月至今,任中共上海中联(宿迁)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2020年9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023年3月,本人参加了由宿迁联盛组织的独董专业知识培训活动,对“董监高应知应会”等内容进行认真学习。2023年8月,本人通过线上方式参加了“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信息库”发布会暨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座谈会直播活动。深入学习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为有效履职持续做好专业能力的提升。

(二)独立性情况

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宿迁联盛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宿迁联盛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宿迁联盛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具备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人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881002

2023年度,公司共计召开8次董事会会议、2次股东大会会议。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本人均按时出席会议,并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讨论,充分利用本人专业特长,对公司本年度审议的公司规章制度制定、董监高薪酬标准、公司内控等各方面,结合行业特点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作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认为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故对2023年度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的所有议案,全部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召集或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1.审计委员会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积极参与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023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4次会议,本人对各项议案认真审议,除需回避表决的委员外,均投同意票。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在2023年度共组织召开了1次会议,本人对各项议案认真审议,均投同意票。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秉承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按要求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或独立意见,所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均进行了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1.2023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人就《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人就《关于预计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了专项说明,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宿迁联盛2023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预计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的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人就《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人就《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参加培训提升履职能力

身为独立董事,不断学习行业知识和新规是本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与责任,以便于更好地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证监会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2023年度,本人分别在4月份和9月份期间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针对独立董事的履职培训,分别是《2023年第1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独立董事履职学习》,针对课程内容,本人积极参与,对正确理解证券法律法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产生极大帮助。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照证监机构有关规定的要求,通过电话、电子邮件、访谈等方式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及时了解了内部审计工作进展,提供了专业指导意见。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就公

司的年审工作计划、时间安排等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深入交流,认真听取经营层有关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情况的详细汇报,对影响公司业绩及可持续发展等相关数字予以特别关注,相关负责人就本人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解答;在会计师出具意见及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与年审会计师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审核中的监督作用。

(六)与中小股东交流情况

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宿迁联盛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先后于2023年5月11日、2023年12月29日参加了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投资者所提出的疑问进行积极解答,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公司日常采用热线电话、邮箱、上证e互动等多种方式与中小投资者保持沟通,并常将相关问题与建议与本人沟通。

(七)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定期向本人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有效的工作条件。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等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在公司的积极配合下,2023年度,本人到宿迁联盛宿迁总公司、南充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进行了现场调研,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就公司所面临的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发展规划、对外投资、内控建设等情况与公司充分交换意见。本人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均能够保持顺畅、持续地沟通,为本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高效地开展工作。

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同时不断关注市场环境的变化,加快知识更新速度,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从而促进了公司的发展。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重点对关联交易价格的必要性、公允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认为该等交易能有效解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的融资问题,有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要。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相关薪酬制度的规定,薪酬发放符合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秉承谨慎、诚信与勤勉的工作准则,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积极对公司进行考察调研,关注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运作模式,充分发挥专业知识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坚持事先进行认真审核,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谨慎、诚信与勤勉的精神,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证监会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尤其是在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将正式实施,新《公司法》针对公司治理方面出现了众多及重大法律修订,本人也将及时关注相关法律修订对宿迁联盛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影响,及时提醒并督促公司进行适时相应的调整。本人严格遵循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监督和督促公司规范运作,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公司的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成长发挥积极作用。

独立董事:徐裕建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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