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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鑫科技: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款余额

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宏鑫科技拟使用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42号)批准,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0.6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36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648.00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720.00万元。截至2024年4月9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4〕96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金额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后)
1年产100万件高端锻造汽车铝合金车轮智造工厂及研发中心升级项目74,779.8530,720.00
合计74,779.8530,720.00

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投资金额部分将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三、本次将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存储收益,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股东利益,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上述协定存款事项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存款利率按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约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风险及应对措施

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改变存款本身性质,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已建立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是在确保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日常资金正常周转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本次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股东利益,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上述协定存款事项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存款利率按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约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日常资金正常周转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肖文军 成 政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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