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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L25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4年4月26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阳光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阳光”)拟向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营口银行沈阳分行”)申请人民币2,4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两年,并分别以其自身持有的依经营合同所享的应收账款及位于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21号(全部)不动产为该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概况

1、被担保人名称:沈阳阳光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5年4月6日

3、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21号

4、法定代表人:扶金龙

5、注册资本:人民币25,370万元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计、代理;餐饮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

(二)被担保人的财务指标

单位:元

财务指标2023年12月31日 (经审计)2024年3月31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262,198,986.80262,986,355.02
负债总额83,906,337.1784,337,796.52
其中:银行贷款--
流动负债40,272,513.5340,114,300.57
净资产178,292,649.63178,648,558.50
财务指标2023年10月-12月 (经审计)2024年1月-3月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3,255,856.624,069,332.42
利润总额1,281,230.26945,581.18
净利润691,557.95355,908.87

沈阳阳光不存在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100%

100%深圳瑞和新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瑞和新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阳光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沈阳阳光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56%

56%44%

44%10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沈阳阳光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抵押权人(乙方):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1、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金额

本合同约定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乙方依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信贷而发生的贷款债权,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贰仟肆佰万元整。

2、抵押物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抵押物为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明的财产【位于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21号(全部)房产(辽(2023)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514511号)和土地(辽(2023)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514511号)】。

3、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之主债权范围为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或银行承兑汇票债权余额或押汇债权余额或信用证债权余额或保函债权余额或其它债权余额,包括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迟延履行金和乙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翻译费、公证认证费等)。

4、抵押权行使期间

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5、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担保之主债权本金的百分之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所受损失,违约金应在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乙方有权停止继续发放信贷,宣布所有已发放信贷提前到期,甲方应就该等债务提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1)甲方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时,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无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或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3)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A、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B、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C、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所要求的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二)质押协议书

甲方(业主、借款人、出质人):沈阳阳光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乙方(贷款人、质权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1、质物

甲方自愿提供自己所拥有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

2、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协议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处置费、电讯费、差旅费等。

3、质押期限

本合同的质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主债务清偿完毕后,质权才消灭。

4、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三)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1、保证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金额

本合同约定保证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乙方依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信贷而发生的贷款债权,保证担保的本金为人民币贰仟肆佰万元整。

2、保证方式

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本合同担保之主债权范围为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或银行承兑汇票债权余额或押汇债权余额或信用证债权余额或保函债权余额或其他债权余额,包括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迟延履行金和乙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翻译费、公证认证费等)。

4、保证期间

(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即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或开立保函,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分别计算。

5、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担保之主债权本金的百分之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所受损失,违约金应在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乙方有权停止继续发放信贷,宣布所有已发放信贷提前到期,甲方应就该等债务提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甲方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时,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沈阳阳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的经营所需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其正常业务的开展,提升其经营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沈阳阳光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定,信用情况良好,公司能够充分掌握其经营决策情况,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48,20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41,704万元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1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债务、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抵押合同》;

3、《质押协议书》;

4、《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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