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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友春)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友春)本人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法律诉讼及规范运作等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自身在法律领域的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人任职基本情况

陈友春,男,1976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获得西南政法大学和英国诺森比亚大学学士学位、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现任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深圳光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鑫荣懋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在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出席相关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参加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会议应出席会议次数亲自出席会议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表决情况
董事会6600全部赞成
股东大会2200全部赞成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出席情况

专门委员会应出席专门委员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5500
提名委员会2200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出席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随着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修订,本人将在2024年度积极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三、作为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

(一)行使特别职权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

1、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情况;

2、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3、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4、未有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3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财务状况、内控控制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等方面进行探讨和沟通,推动审计工作的全面、高效开展,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3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利用参会或其他时间到公司现场考察,并通过会谈、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不定期沟通,及时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治理等情况,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实施情况、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等重要事项,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并充分运用自身在法律领域多年从业经验与专业知识,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目标、法律管理等相关工作提出重要的指导建议。

在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公司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

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主动征求并认真听取相关合理意见和建议,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充分支持。

(四)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的概况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对需提交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都进行了深入了解和仔细研究,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提出合理建议,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对重要事项均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对历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未提出异议,履行了监督职能。报告期内,发表意见具体如下:

序号发表意见时间发表意见的事项意见类型
12023年4月26日《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同意
2《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同意
3《关于子公司峰米科技终止认购WeCast Technology Corp.51%股权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同意
42023年4月26日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同意
5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同意
6关于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同意
7《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8《关于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及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9《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及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10《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11《关于公司续聘 2023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1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13《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14《关于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15《关于子公司峰米科技终止认购 WeCast Technology Corp.51%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16《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172023年6月25日《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18《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19《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20《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212023年10月25《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22《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五)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2023 年度在职期间,本人高度关注法律领域行政法规的最新变化,不断加强自身学习,重点加强对公司治理、内幕交易防控、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的理解和认识,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以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意识。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重视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 2023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通过参与公司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面对面交流,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疑虑,并解答他们关于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问题, 确保公司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始终保持一致。

四、独立董事年度履职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于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经判断,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实际需要,交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交易双方平等协商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的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公司除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以外,无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无违规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其他违规情形,未发现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及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和审核,并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判断,本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与

使用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使用程序规范,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会前审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服务经验、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对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4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24,635,207.05元(含税),占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为20.63%,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不送红股。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的宏观环境、公司经营业绩及战略发展需要,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持续关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做出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未发现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七)关于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司有关信息,未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八)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深入开展内部控制工作,扎实推进内控制度的实施,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五、独立董事总体工作评价

2023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在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本人本着客观、公正、独立原则,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对各项议案及其他重大事项认真审议讨论,并结合自身在法律领域的多年资深从业经验与专业知识,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目标、投资布局等相关工作提出重要的指导建议,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建言献策,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切实有效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始终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沟通交流,认真、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2024年度的各项科学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和独立判断,全力保障公司及各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陈友春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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