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24-008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 飞马国际 | 股票代码 | 002210 |
股票上市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董事会秘书 | 证券事务代表 | |
姓名 | 赵力宾(代行) | 刘智洋 |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五路11号汇通大厦11B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五路11号汇通大厦11B | |
电话 | 0755-33356391 | 0755-33356808 | |
传真 | 0755-33356392 | 0755-33356392 | |
电子信箱 | libin.zhao@fmscm.com | zhiyang.liu@fmscm.com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2023年度,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经营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各项经营业务保持稳健、有序发展。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包括环保新能源业务和供应链智慧产业链服务,具体经营业务情况如下:
(一)环保新能源业务
公司环保新能源业务,主要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展循环经济示范产业园、静脉产业园区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园区以垃圾发电等为龙头项目,带动污泥、建筑垃圾等固废可再生资源处理与利用,形成再生资源利用、发电、供热、环保减排、反哺农业为一体的环保新能源产业。报告期内,公司环保新能源业务主要运营主体为子公司大同富乔,大同富乔主要是与地方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以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处置生活垃圾、污泥等以及通过垃圾焚烧方式发电,获取处理费和电费等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推进大同富乔二期扩容项目建设并于上半年实现项目全面建成投产,大同富乔整体处理垃圾的设计产能由1,000吨/日增至1,700吨/日。大同富乔二期扩容项目采用炉排炉工艺,具有运行稳定可靠、适应性广等特点,有助于降低项目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大同富乔二期扩容项目全面投产后,大同富乔年处理生活垃圾量可达到65万吨以上,将较好地满足当地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的长远需求,并进一步提升公司环保新能源业务的整体经营规模以及业务获利能力。在稳定有序运营已有项目的同时,公司以大同富乔为经营主体积极推进项目市场开发,争取推动富乔三期等项目尽快落地,并加快大同居民供热项目、炉渣综合利用升级改造项目等建设进程,以及大力推进污泥增量、供热供汽拓展以及新项目获取等工作,多渠道挖掘发展增长点,进一步夯实业务基本盘,增强公司业务经营实力,致力保障公司稳健、可持续性发展。
(二)供应链智慧产业链服务业务
公司的供应链智慧产业链服务业务涵盖了综合物流服务和贸易执行服务等多种形式。综合物流服务以国际物流服务、仓储配送服务以及进出口通关服务为主,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物流解决方案。而贸易执行服务则专注于在国内、国际贸易中精准匹配上下游客户需求,通过签订业务合同,并整合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为客户提供高效、安全且成本优化的供应链服务。报告期内,公司供应链智慧产业链服务业务的运营主体为子公司上海合冠。上海合冠主要服务于IT电子行业、快消品行业等领域,为其提供通关物流、仓储配送、采购执行、销售执行等一体化综合供应链服务,帮助客户优化供应链流程,提升运营效率。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是 □否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会计政策变更
单位:元 | ||||||
2023年末 | 2022年末 |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 | 2021年末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总资产 | 1,370,783,594.28 | 1,243,401,106.33 | 1,243,420,825.88 | 10.24% | 1,117,201,885.99 | 1,117,223,454.9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282,842,981.45 | 266,391,510.53 | 266,411,230.08 | 6.17% | 148,076,804.86 | 148,098,373.78 |
2023年 | 2022年 | 本年比上年增减 | 2021年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营业收入 | 355,634,457.65 | 353,957,987.37 | 353,957,987.37 | 0.47% | 265,727,933.07 | 265,727,933.0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6,385,799.27 | 88,351,718.06 | 88,349,868.69 | -81.45% | 4,915,300.42 | 4,936,869.34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11,646,677.85 | -21,584,021.13 | -21,585,870.50 | 153.96% | -2,318,858.60 | -2,297,289.68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9,996,711.88 | -41,216,814.20 | -41,216,814.20 | 172.78% | -63,723,946.41 | -63,723,946.41 |
基本每股收益 | 0.0062 | 0.0332 | 0.0332 | -81.33% | 0.0018 | 0.0018 |
(元/股)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062 | 0.0332 | 0.0332 | -81.33% | 0.0018 | 0.0018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5.97% | 41.64% | 41.64% | -35.67% | 3.70% | 3.70% |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于2023年1月1日执行解释16号的该项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2022年1月1日因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
营业收入 | 74,591,694.81 | 123,346,154.20 | 86,483,081.70 | 71,213,526.94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573,277.81 | 6,328,386.88 | 5,652,992.20 | 3,831,142.3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373,685.50 | 5,651,211.16 | 4,554,414.66 | 1,067,366.53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269,184.33 | 18,636,507.49 | -28,944,420.15 | 34,035,440.21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54,797 |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一个月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58,338 |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 | 0 |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一个月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 | 0 | |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新增鼎(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29.90% | 795,672,857 | 0 | 不适用 | 0 | ||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 | 其他 | 3.18% | 84,702,314 | 0 | 不适用 | 0 |
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 ||||||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3.10% | 82,600,906 | 0 | 冻结 | 82,600,906 |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光大信托-励上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其他 | 1.74% | 46,380,000 | 0 | 不适用 | 0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1.61% | 42,917,708 | 0 | 不适用 | 0 |
深圳市前海宏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60% | 42,650,902 | 0 | 不适用 | 0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雄风1号飞马国际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其他 | 1.59% | 42,303,674 | 0 | 不适用 | 0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0.99% | 26,303,363 | 0 | 不适用 | 0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0.84% | 22,277,041 | 0 | 不适用 | 0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0.81% | 21,600,000 | 0 | 不适用 | 0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1、新增鼎(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原上海新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与上述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 2、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仅为协助重整计划执行所开立的临时账户,待账户内股票分配处置完毕之后将予以注销,期间将不行使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 3、公司未知上述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 |||||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 无 |
前十名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十名股东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前十名股东较上期末发生变化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本报告期新增/退出 | 期末转融通出借股份且尚未归还数量 | 期末股东普通账户、信用账户持股及转融通出借股份且尚未归还的股份数量 | ||
数量合计 | 占总股本的比例 | 数量合计 | 占总股本的比例 |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新增 | 0 | 0.00% | 21,600,000 | 0.81% |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退出 | 0 | 0.00% | 10,515,807 | 0.40% |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年1月13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新增鼎公司继续续借在公司重整期间根据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公司提供的借款人民币2亿元(本金),续借期限1年,借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新增鼎公司签订了续借协议,完成了相关续借手续。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3年12月29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继续向控股股东新增鼎公司续借上述借款。
2、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以及使用进展情况
1)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年5月23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2022年度公司拟为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含)(或等值外币),有效期限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同时,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担保总额度及有效期限内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并签署相关担
保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和2022年5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以及相关公告。2)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年5月25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2023年度公司拟为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含)(或等值外币),有效期限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同时,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担保总额度及有效期限内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和2023年5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以及相关公告。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本金)为27,910.25万元,占公司2023年末净资产的98.68%。
3、公司已执行完毕的《重整计划》涉及相关偿债股票的划转进展情况
(1)公司前期重整情况概述
2020年9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2019)粤03破申5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2020年12月,深圳中院作出了(2020)粤03破568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重整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公司于股权登记日2020年12月29日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向原股东分配),并于转增股份上市日2020年12月30日登记至管理人证券账户(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其中:676,199,786股用于向债权人抵偿债务。2021年11月,深圳中院(2020)作出粤03破568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回归正常发展轨道。截至2022年12月31日,管理人证券账户(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的股票余额为87,920,410股。
(2)涉及相关偿债股票的划转进展
报告期内,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对经管理人审核并报深圳中院批准的部分债权,陆续向有关债权人划转了相应的偿债股票。此外,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3年12月29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已提存剩余偿债股票清偿在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补充申报确认债权的议案》,对于未列入公司重整计划预计债权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债权,公司拟在管理人审查并报深圳中院批准后,以已提存的剩余偿债股票按照公司重整计划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予以清偿。截至本报告期末,管理人证券账户(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的股票余额为84,702,314股。
4、报告期内,公司积极推进大同富乔二期扩容项目建设并于上半年实现项目全面建成投产,大同富乔整体处理垃圾的设计产能达到了1700吨/日。大同富乔二期扩容项目采用“炉排炉”工艺,具有运行稳定可靠、适应性广等特点,有助于降低项目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大同富乔二期扩容项目全面投产后,大同富乔年处理生活垃圾量可达到65万吨以上,将较好地满足当地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的长远需求,并进一步提升公司环保新能源业务的整体经营规模以及业务获利能力。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赵力宾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