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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科技: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丁德应)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丁德应)

本人作为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在2023年工作中,勤勉尽责地行使公司及全体股东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全面关注公司发展状况,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有效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拥有相关领域专业资质及能力。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如下:

丁德应,男,1977年生,华东政法大学本科、复旦大学EMBA在读,现任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兼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规划与规则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静安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上海律协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法律顾问、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法律顾问、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政协上海市静安区委员,上海市静安区青联副主席,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同济科技、天元航材(营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阶段)、永祺(中国)车业股份有限公司(IPO阶段)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2023年度履职概况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2023年度,本人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以认真负责、勤勉诚信的态度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专业技能,对相关议案进行专业判断,对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未提出否定意见。

独立董事姓名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 未亲自参加会议

丁德应

丁德应11111000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审计委员会委员,2023年履职期间,参加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和表决。在履职过程中,我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公司高管提名、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为董事会高效决策提供有力支持,为公司发展提供专业建议。

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 召开次数应参加 会议次数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
提名委员会2220
审计委员会666

(三)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高度关注公司发展情况,利用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公司三十周年发展研讨会等,通过现场会议、视频会议、通讯会议等方式,认真听取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汇报,关注重大投资事项,多次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及风险防范建议。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指导内控体系建设及完善;就年审计划、关注重点等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保障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维护了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对公司2023年度的董事会决议进行了表决,并对公司关联交易、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等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对公司利润分配、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会计政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内部控制评价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依据2022年度执行情况和2023年度发展计划做出的;关联交易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交易价格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本人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了核查,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须的审核程序,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公司根据经营计划需要,2023年申请担保额度6.4亿元。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在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经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企业经营状况稳定,具备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担保发生额在审批权限内,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为保证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0元(含税),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了分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财务信息披露及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通过对公司经营情况的了解及对定期报告的审核,本人认为公司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3年,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结合实际经营情况,继续深化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执行和监督力度。本人出席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与内部审计机构沟通并认真审核内部控制相关议案,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及重要缺陷。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本人通过与年审审计机构的沟通交流,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其在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审计人员工作认真负责、勤勉尽职,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人同意关于续聘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信息,认真审议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积极建言献策,推进公司规范运作,确保董事会决策的公平、有效。本人能够保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意识,对控股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维护了公司及公司股东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本人将继续依法依规履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包括开展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继续发挥沟通、监督作用,确保发表客观公正独立性意见;继续坚持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促进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高,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独立董事:丁德应

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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