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7号)及《关于对张林、张晓航、李映红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2年、2023年,你公司在确认部分业务收入成本时存在跨期,导致公司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张林、张晓航、李映红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张林、张晓航、李映红:
我局于2024年4月对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存在收入成本跨期问题,导致公司2022
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号)。张林作为公司董事长、张晓航作为公司总经理、李映红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林、张晓航、李映红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们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对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提交整改报告。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持续全面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