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贵州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贵州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节 委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选。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员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组建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委员会召集人提名组成,应是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履行职责的人员。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研论证和评估并提出建
议和意见;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评估并
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节 决策程序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的关于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发展委员会备案;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的上报资料;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五节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由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只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组长可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10年。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应当督促经营管理层落实委员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上通报相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节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