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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设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节 委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选。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员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节 职责权限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人员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节 决策程序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等,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股东及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以及是否具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节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应于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征求全体委员意见,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督促经营管理层落实委员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提名委员会会议上通报相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节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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