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要求,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公司于本年度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因适用解释16号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根据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累积影响调整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22年1月1日 原列报金额 | 累积影响金额 | 2022年1月1日 调整后列报金额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4,691,354.17 | 165,368.72 | 4,856,722.89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33,975,226.64 | 161,014.47 | 34,136,241.11 |
未分配利润 | -1,395,315,467.29 | 4,354.25 | -1,395,311,113.04 |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至解释施行日(2023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解释16号的规定,本公司对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单位: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
变更前 | 累计影响金额 | 变更后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4,471,704.76 | 1,072,048.09 | 5,543,752.85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33,708,584.86 | 1,043,261.45 | 34,751,846.31 |
未分配利润 | -1,370,706,374.84 | 28,786.64 | -1,370,677,588.20 |
根据解释16号的规定,本公司对利润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单位:元
利润表项目
利润表项目 | 2022年度 | ||
变更前 | 累计影响金额 | 变更后 | |
所得税费用 | 301,166.61 | -24,432.39 | 276,734.22 |
特此公告。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