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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文件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文件

二○二四年五月

目 录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 2

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4

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5

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6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7

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8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9

关于公司聘用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11

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12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 13

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与考核情况的专项说明 ...... 23

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与考核情况的专项说明 ...... 24

关于公司管理层2023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 ...... 25关于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向两家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担保的议案 ...... 26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28

公司2023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报告 ...... 31

关于公司2024年度风险偏好授权的议案 ...... 32

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时间:2024年5月31日)

一、审议《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五、审议《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六、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公司聘用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九、审议《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十、审议《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与考核情况的专项说明》

十一、审议《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与考核情况的专项说明》

十二、审议《关于公司管理层2023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

十三、审议《关于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向两家下属子公司

提供财务担保的议案》

十四、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十五、审议《公司2023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报告》

十六、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风险偏好授权的议案》

4

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本报告详见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第三、四节相关内容。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本报告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6

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各位股东: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年度履职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据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报告期内的履职情况作了书面述职报告(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相关职责,在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利用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了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各位股东:

本报告及摘要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8

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各位股东:

本报告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4)0101236号)。现就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作出如下说明:

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48,231,441.85元,母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为1,125,505,715.00元。

母公司2023年初未分配利润为4,808,398,377.13元,减去2023年度分配的2022年度现金红利663,594,948.24元,加上2023年度实现的净利润1,125,505,715.00元,2023年末可供分配利润为5,270,309,143.89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交易风险准备金合计337,655,587.11元,计提永续次级债券利息88,970,547.94元,母公司2023年末剩余可供分配利润为4,843,683,008.84元。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扣减不得用于现金分配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部分后,母公司2023年末剩余可供现金分配的利润为4,812,320,219.31元。

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现状、资金需求、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等因素,提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以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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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2024年3月11日到期,按照该日总股本5,530,072,948股计算,分配现金红利663,608,753.76元,剩余未分配利润4,180,074,255.08元结转以后年度。实际分配现金红利金额,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计算为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回报规划等规定,现金分红水平与公司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公司聘用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经评估审计机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情况,为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提议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14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9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5万元),与2023年度审计费用持平。

公司根据审计工作量、责任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年度审计费用。如审计范围、内容发生变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审计范围和内容确定最终审计费用。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相关规定。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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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分析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基础上,结合日常经营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对2024年度及至审议通过下一年度预计方案期间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本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各位股东: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推动提升审计质量,公司起草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本制度主要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等方面进行规定,相关条款在满足外部制度要求的同时兼顾制度的实操性。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14

附件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三年及以上,由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

的普通合伙制或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延续转制前的经营年限;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中未出现过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七)能够保守被审计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单一选聘等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公开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投标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16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由公司审计部牵头组织履行考察、谈判、招标等程序,对拟选聘的会计事务所提交的工作方案、执业质量、报价等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拟选聘事务所及候选名单,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及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认真调查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百分之十五。

(一)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

18

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二)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客观评价,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要求的,应形成否定性书面意见并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二)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二条 公司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基于对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进行审核,未发现有重大不利变化情形的,由公司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的,可建议续聘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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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违规参与公司招标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七)公司认为需要解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后及时通知新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四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行业自律组织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禁止商业贿赂或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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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与考核情况的专项说明各位股东:

本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与考核情况的专项说明》。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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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与考核情况的专项说明

各位股东:

本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与考核情况的专项说明》。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公司管理层2023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专

项说明

各位股东:

本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管理层2023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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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向两家下属子公

司提供财务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

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证国际)下属全资子公司长江财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长江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在进行债务融资(包括银行授信、债券再回购、票据、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等)时,需长证国际提供担保。

2021年,经纪公司获批长证国际担保额度不超过3.25亿港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如有),用于经纪公司向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2022年,财务公司获批长证国际担保额度不超过15亿港元,用于财务公司向授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截至2024年2月底,经纪公司担保额度实际使用1.25亿港元,财务公司担保额度实际使用为零。

为进一步拓宽债务融资的渠道,促进财务公司、经纪公司业务发展,根据经营发展实际,拟对上述担保作出变更。

一、长证国际向财务公司、经纪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总额18.25亿港元担保,适用于财务公司、经纪公司进行债务融资(包括银行授信、债券再回购、票据、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等)时提供担保增信;

二、上述担保有效期截至2029年底。

财务公司、经纪公司为长证国际全资子公司,长证国际能够充分了解相关财务公司、经纪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且符

合公司利益。因该担保金额超过长证国际现有净资产的10%,上述担保事项在经公司所有程序审议通过后,尚须经长证国际股东大会审议。在长证国际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内,授权万励女士、鞠雷先生负责办理相关担保手续,授权长证国际执行委员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决定担保项下的担保金额、期限等相关事宜。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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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要,经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拟推选关红刚同志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关红刚同志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关于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的规定。经审核,未发现关红刚同志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关红刚同志政治素质良好,具有履行公司董事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良好的诚信表现,能够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关红刚同志简历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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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红刚同志简历

关红刚,男,1980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现任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曾任国家开发银行规划局行业规划处副处长,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北京工作组组长,联智道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投研总监。

公司2023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报告各位股东:

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的规定,结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编制了《公司2023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报告》(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2023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报告》),对报告期内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达标情况、动态监控情况、压力测试情况和净资本补足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净资本及流动性等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满足监管要求,监控机制和报告程序均符合监管规定,未发生违规情形。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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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2024年度风险偏好授权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提高资本使用效率、保障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结合公司战略和年度收益目标,在充分评估资本实力、融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公司对上年度风险偏好授权内容进行了回溯,拟定了2024年度风险偏好授权陈述书。董事会同意2024年度风险偏好、财务杠杆和重大风险限额授权,其中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合计额不超过2023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本的80%;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合计额不超过2023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本的400%;并授权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及各业务条线风险限额进行分解授权。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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