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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东微: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梁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华事务所有合伙人270人,注册会计师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141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3年6月16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根据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以及公司2023年年报工作安排,大华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报告。

2023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大华事务所就审计人员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本年度审计重点等事项与公司进行了事前、事中、事后沟通。

经审计,大华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1.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查阅了大华事务所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认为其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和连续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2.2024年1月4日,审计委员会通过邮件方式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公司2023年度审计方案中的重点,审核方案的合理性。

3.2024年4月8日,审计委员会与大华事务所召开2023年度报告审计沟通会,就2023年度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初审意见等进行了沟通,并对审计工作发表意见。

4.2024年4月26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综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

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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