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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拓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天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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