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全面规范业务管理行为,有效确保业务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公司具体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业务是指基于主业避险和保值所开展的商品和货币的远期、掉期、期货、期权及其组合产品等业务。
第四条 公司总部负责对下属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年度计划管理,建立健全金融衍生业务管理体系。各子公司负责本公司金融衍生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章 业务管理原则
第五条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期货、外汇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和有关制度,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
第六条 坚持主责主业套期保值原则。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以降低主业范围内的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以真实业务背景为依托,以实际需求及资金实力为基础,在具体操作中须做到与现货“品种相关、规模相当、方向相反、期限相
近”,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行为。
第七条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分析,选择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经验丰富、运作规范、与公司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象。
第八条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且易于识别的衍生产品,严禁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确认的结构性业务。
第三章 业务计划及交易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各级子公司应在年度计划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各级子公司年度金融衍生业务计划应报送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汇总后,按照公司决策程序,提请决策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各级子公司发生年度金融衍生业务计划调整事项的,应当及时重新履行相关程序,提报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各级子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时,应当合理设置机构和岗位,配备与业务风险水平、特点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操作主体交易部门,应当设置业务审批流程,并按规定流程审批后操作。
第十四条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公司应对相关参与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和培训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
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董事会审议相关交易的年度规模、业务模式、品种范围等计划安排。如发生年度计划外的交易事项,应当重新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体系,覆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各个环节。
第十七条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公司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监控业务风险,实现动态调整,风险可控。
第十八条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公司应当加强风险防控,及时跟踪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第五章 业务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及下属公司金融衍生业务交易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信息保密要求,不得泄露公
司金融衍生业务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将根据金融衍生业务执行情况,在强化正常业务监测的基础上,不定期组织开展业务抽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开展业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依规开展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时,应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属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各级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公司的管理办法,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