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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锦:国泰君安关于新华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41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3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每股人民币6.82元的发行价格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785,92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9,999,994.8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8,360,675.04元。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2年4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君安”)作为新华锦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负责新华锦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法定代表人:朱健保荐代表人:徐文强、何欢联系电话:021-38670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新华锦股票代码:600735注册资本:42,877.8219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航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31号董事会秘书:王燕妮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4月7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41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3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每股人民币6.82元的发行价格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785,92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9,999,994.8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8,360,675.04元。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2年3月15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3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2]验资第9011号)。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国泰君安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股东、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交所相关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国泰君安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其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督导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在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事项

2023年9月15日,公司控股股东鲁锦集团将所持有本公司的2,787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进行了质押,相关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截

至2023年9月19日,鲁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无股份质押的情况):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本次质押前累计质押数量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185,532,352股43.27%14,655万股17,442万股94.01%40.68%

鲁锦集团股票质押均为银行场外质押,不存在因二级市场股价下跌而引发的强制平仓等风险;不会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股东向上市公司委派董事席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股权结构、日常管理产生重大影响。鲁锦集团目前不存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新华锦控股股东本次股份质押相关事项未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亦不会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

(二)上海荔之业绩承诺未实现事项

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金额为5,000.00万元,业绩承诺完成金额为2,548.56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50.97%,未能完成2022年度的承诺的业绩。补偿义务人应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金额为6,000.00万元,业绩承诺完成金额为5,036.14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83.94%,未能完成2023年度的承诺的业绩。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为12,189.89万元,占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比例为80.20%。补偿义务人应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采取相关措施要求补偿义务人严格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相关承诺履行情况,在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及时告知保荐代表人;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

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期内没有发现其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违法的情况,也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徐文强
何 欢
朱 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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