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882 股票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1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事务所”)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审计师的具体工作量、结合行业费用标准确定其报酬,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1年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人员信息:截至2023年12月31日,致同事务所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其中合伙人数量为225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364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400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业务信息:致同事务所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26.49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19.6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74亿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致同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39家,主要行业包括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房地产业,收费总额2.88亿元;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3家(不含本公司)。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事务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2年末职业风险基金1,089万元。
致同事务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近三年,致同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1次。近三年,致同事务所30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梁卫丽,于199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于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于2003年开始在致同事务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7份,挂牌公司审计报告3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霞,于201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于201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于2018年开始在致同事务所执业,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洪婕,于199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于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于2009年开始在致同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0份,复核审计报告6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7份。
2、诚信记录
近三年,前述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在执业过程中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
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致同事务所及前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审计师的具体工作量、结合行业费用标准确定其报酬。
二、拟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1、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致同事务所的从业资质、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致同事务所作为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2023 年年度会计报表及内控审计的各项工作,认可致同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继续聘任致同事务所为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致同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审计师的具体工作量、结合行业费用标准确定其报酬。
3、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