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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川智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而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及变更时间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无其他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对租赁业务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

(一)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2023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和2023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2023年12月31日)影响金额(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12,364.54
盈余公积552.86
未分配利润111,811.68
合并利润表项目 (2023年度)影响金额(元)
所得税费用-112,364.54
净利润112,364.54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2,364.54

(二)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2022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和2022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2022年12月31日)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4,621,171.644,174.974,625,346.61
未分配利润299,148,565.564,174.97299,152,740.53

单位:元

合并利润表项目 (2022年度)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所得税费用3,922,759.1173,365.883,996,124.9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7,627,245.52-73,365.8847,553,879.64

(三)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2022年1月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2022年1月1日)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4,197,711.9977,540.854,275,252.84
盈余公积17,429,767.95300.4917,430,068.44
未分配利润277,607,393.6177,240.36277,684,633.97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特此公告。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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