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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三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与规范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的沟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认同度,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二)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促进公司企业价值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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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须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须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须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须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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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通过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消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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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会秘书领导,配备投资者关系管理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等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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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之日起实施。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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