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浙江恒威: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2024年4月26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如发生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

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2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八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九条 股东进行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深交所为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投票简称由公司向深交所申请;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元代表议案一,2.00元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100.00元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二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二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二中子议案(1),2.02元代表议案二中子议案(2),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三为选举董事,则

3.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一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二条 股东登陆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股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制度要求投票的,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按照弃权计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第十七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第十八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第十九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

果。

第二十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应当保证自身并要求公司主要股东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对投票表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可于次一交易日在证券营业部查询其使用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结果。

对于总议案的表决意见,在投票结果的统计、查询和回报的处理上,分拆为对各项议案的投票,在查询投票结果回报时,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股东大会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全文或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修订亦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