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浙江恒威: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本制度于2024年4月26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障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章 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的权利,包括:

(一)缴付成本费后得到《公司章程》;

(二)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公司债券存根;公司股东名册;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文件。

第四条 公司股东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三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的方式提出。

第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十五条 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依法、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要求编制。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要求编制。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六)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八)董事会报告;

(九)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十)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情况下,需要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情况下,需要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四)财务会计报告;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编制临时报告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信息披露工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作的实际需要,指定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等除载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媒体之外,同时还载于指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或公司内部刊物,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应备置于公司住所等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三章 投资者的资产收益权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四章 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的权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权限的,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若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也可以通过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表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投资者选择管理者的权益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五十九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2名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管理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与公司证券事务部联系,并填写《投资者调研采访预约登记表》,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第六十四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填写《投资者来访登记表》,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取得董事会秘书同意,并提交书面的采访或调研提纲,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采访和调研结束后,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六十六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部门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若发现已发布的信息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董事会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相关人员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之前,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络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