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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2024年4月26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充分体现中小投资者在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中的意愿和诉求,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根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含本数)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章 单独计票的适用范围第三条 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涉及全体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时,应当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发行证券;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

(十二)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计票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同一股东账户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包含本办法第三条应单独计票的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单独登记中小投资者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其持股比例;

(二)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应将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单列宣布;

(三)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采用网络投票的股东,可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四)公司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时,除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表决结果外,应另行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第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时,应将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的投票情况予以特别提示。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中均应说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有无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有,则应单独载明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议案时,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资料中对审议的具体事项、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予以特别提示。

第九条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还应列明: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三)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包括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的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包括表决的方式,对相关议案的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其中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应包含见证律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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