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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本制度于2024年4月26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其他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及公司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含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重大信息);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3项、第4项或第7项中的赠与资产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不包含上述事项第2

项至第4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已经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之前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3、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履行关联交易审批与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对前述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六)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等有关事项;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股权激励;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重大承诺事项。

9、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

10、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

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变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后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第十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第十一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上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报告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七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追究其的责任。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的,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等违纪处分。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和(或)保密协议的约定对其予以降薪、降职、调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报告义务人违反内部报告制度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一旦发生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露,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发布公告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当前或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相冲突,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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