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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公司管理层应安排独立董事对生产经营情况、相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有关事项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必要文件上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和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会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会议、线上视频会议等。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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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 报。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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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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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