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4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剩余股份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激励计划》中“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2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2名激励对象在授予股份后担任公司监事,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针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45,2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减去持股期间每股派息额即以12.163元/股,且不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激励计划》中“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及“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截至目前公司符合激励条件的203名激励对象(涉及激励人次228人,其中重复对象25人)持有的2,050,000股限制性股票(按照上述人员合计持有的5,125,000股限制性股票乘以第三期符合条件时可解除限售的比例40%进行测算)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减去持股期间每股派息额即以12.163元/股,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计息区间为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之间的天数)。
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360,357.46元。
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注销数量及单价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股东大会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相关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