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芯源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证券代码:688037 证券简称:芯源微 公告编号:2024-021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

制定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情况

(一)2020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第一批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因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新增的股份数量为25.25万股,其中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6.75万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10.5万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8万股。前述股份已于2023年5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并于2023年5月24日上市流通。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92,618,399股变更为92,870,899股,注册资本由92,618,399元变更为92,870,899元。

(二)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同意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2,870,899股为基数,使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前述议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转增的44,578,032股股票已于2023年6月15日上市流通。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92,618,399股变更为137,448,931股,注册资本由92,618,399元变更为137,448,931元。

(三)2020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第二批次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因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新增的股份数量为38.036万股,其中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30.488万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第二批次归属7.548万股。前述股份已于2023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并于2023年11月3日上市流通。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37,448,931股变更为137,829,291股,注册资本由137,448,931元变更为137,829,291元。

(四)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第三批次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因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新增的股份数量为5.772万股。前述股份已于2023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并于2023年12月13日上市流通。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37,829,291股变更为137,887,011股,注册资本由137,829,291元变更为137,887,011元。

综上,本次公司股份总数由92,618,399股变更为137,827,011股,注册资本由92,618,399元变更为137,827,011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前述变更注册资本等

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261.8399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788.7011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02年12月17日至2037年12月16日。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9,261.8399万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3,788.7011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六)项情形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前修订后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九)对公司合并、分拆、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修订前修订后
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召开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审议下
修订前修订后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一年度中期分红条件上限方案并授权董事会制定执行具体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二条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修订前修订后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三)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三)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担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家数不得超过三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修订前修订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人数时,或独立董事因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含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因触及法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规要求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且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修订前修订后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等方面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积极、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现金分红比例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债务偿还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以及投资者回报等方面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积极、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以下条件满足其一的情况下,公司可
修订前修订后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 (3)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形成决议;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通过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公司当期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允许的不符合现金分配的其他情况。 ……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现金分红比例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 (3)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
修订前修订后
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形成决议;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通过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按“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流程,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若涉及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以及目录页码变更的,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将于

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三、修订及制定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拟修订和制定部分内部治理制度,具体明细如下表:

序号制度名称变更情况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审议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3《独立董事制度》修订
4《对外担保制度》修订
5《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
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7《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1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11《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
12《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制定
1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制定
1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
15《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修订
序号制度名称变更情况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审议
1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制定
17《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制定

以上制度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