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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源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以下简称《解释性公告第1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与披露进行了明确和完善,自2023年12月22日起实施。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和证监会发布的《解释性公告第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

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准则解释第17号》,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二)证监会发布的《解释性公告第1号》

公司按照《解释性公告第1号》的规定重新界定202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将使得2022年度扣除所得税后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减少4,929,132.92元,其中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减少4,929,132.92元。2022年度受影响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主要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项目减少5,798,979.90元。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及证监会部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进行的变更,无需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公告。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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