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解释性公告第1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原因
证监会于2023年12月22日发布解释性公告第1号,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与披露进行了明确和完善。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有关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自发布日起实施该政策。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证监会发布的解释性公告第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然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解释性公告第1号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新增三项非经常性损益判断原则,明确非经常性损益应基于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结合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认定,为公司恰当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提供指引。二是明确实际执行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如规定公司因经营活动不再持续,或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调整等而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减少实务执行争议。三是完善政府补助、金融资产、股份支付相关非经常性损益列举项目,明确相关业务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标准,帮助投资者恰当评价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与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发展阶段之间的契合性。四是结合近年《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修订情况,完善解释性公告第1号相关表述,在股份支付、显失公允的交易收益等列举项目上,与发行上市、退市环节有关要求保持一致。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照解释性公告第1号的规定重新界定202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将使得2022年度扣除所得税后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减少316,626.53元。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