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有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予以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
第四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 第四十七条 公司监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
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不变,序号相应顺延。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