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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虹科技: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证券代码:688039 证券简称:当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6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变更前:浙江省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E幢16层A座

变更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众创路309号(当虹大厦)13楼

二、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2023年6月2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27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为2023年6月28日。截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80,316,500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1,315,483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后公司股本为79,001,017股,合计转增31,600,407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11,916,907股。

本次变更后,公司总股本从80,316,500股增加至111,916,907 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11,916,907元。

三、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最新修订的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公司章程》,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E幢16层A座 邮政编码:310012。第三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众创路309号(当虹大厦)13楼 邮政编码: 310051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31.65万元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1,916,907元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产品销售;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产品销售;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总数为8,031.6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总数为111,916,907 股,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章程或者公司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董事9人,独立董事3名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董事9人,独立董事比例不低于1/3,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出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九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出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但若出现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长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材料)、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4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改后的《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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