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4年4月26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机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三)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的重大事件;
(四)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与备案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根据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及知情人的范围;
(二) 公司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情况加以核实,以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记载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证券部领取并递交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后该表由证券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九条 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证在电脑、磁盘等介质上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
调阅、复制。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报送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在相关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证券发行;
(五)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六)股份回购;
(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八)高比例送转股份;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八条 证券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或公开,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粘贴或讨论。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增发新股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三条 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方案提前泄露。第二十四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等要求,确实需要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执行情况;未按要求对相关内幕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应当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聘请的专业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制定、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