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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宝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主要内容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变更前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变更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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