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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清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证券代码:688120 证券简称:华海清科 公告编号:2024-033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中部分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 第(十五)项、第(二十一)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第(十五)项、第(二十一)项、第(二十二)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一)(新增)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失效;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第(八)项、第(十六)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提名与薪酬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条第(八)项、第(十六)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提名与薪酬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作为本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作为本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项 第3条 3、现金分红的比例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项 第3条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③项规定处理。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③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三)项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并拟定。 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三)项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并拟定。 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
票的方式。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股份)的派发事项。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公司原章程自动废止。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修订部分管理制度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明细如下表:

序号制度名称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审议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5《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6《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7《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8《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上述拟修订的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1

至4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修订后的治理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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